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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關于做好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通知

來源:北京市商務局  作者:政府資金網   2021年09月14日 17:08
摘要:現將關于對《關于做好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通知印發。

各相關企業:

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和《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文件要求,為做好我市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工作,市商務局起草了《關于做好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現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如認為有違反公平競爭情形的,請于2021918日前將書面意見以郵件或傳真方式反饋市商務局外資管理處。

(聯系人:葉衛東 聯系電話:55579289;傳真:55579284 郵箱:ywd@sw.beijing.gov.cn

附件: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關于做好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和《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文件要求,為做好我市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核部門

我市外資研發中心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政策資格審核工作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北京海關、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審核部門)共同負責。

二、執行期限

202111日至20251231日。

三、資格條件

享受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四)上述(一)(二)(三)條中,有關定義如下:

1.“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所載明的金額。

2.“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3.“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4.“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適用本辦法的上述進口設備范圍為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所列商品。

四、申報材料

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申請須符合本通知規定,并將加蓋企業公章的申報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4份)。

(一)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的申請書原件(內容包括:外資研發中心基本情況、研發活動情況、符合申報條件的說明等,見附件1);

(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表原件(見附件2);

(三)外資研發中心最近一次的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外資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最近一次驗資報告、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清單原件(見附件3)及相關購置發票或合同復印件;

(四)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原件(見附件4)和清單,及相對應的單據復印件,包括: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專用繳款書(進口設備提供)、購置發票、購置合同(指已經簽訂合同、并且于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國產及進口設備購置合同)。在所附單據的右上角標注數字編號,該數字編號應與《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中的設備名稱的序號相對應;

(五)外資研發中心關于已經簽訂購置進口設備合同、并且設備將于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原件(見附件5);

(六)外資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原件(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約日期、勞動合同期限、聯系方式等,見附件6);

提交勞動合同中注明研發人員的職位、年限、簽約時間、單位公章和研發人員本人的簽名,并把這幾項重點項目用熒光筆特別標識(社保繳納證明中的人名順序和勞動合同順序應與附件6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順序一致)。

(七)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審核流程

(一)外資研發中心將申請材料報市商務局(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2A區綜合窗口)。

(二)市商務局受理并初步審核同意后,牽頭召開審核部門聯席會議,對外資研發中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研發中心名單。

(三)經審核,對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由審核部門以公告形式聯合發布(在市商務局網站予以發布),并將名單抄報商務部(外資司)、財政部(關稅司)、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備案。 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由市商務局根據聯席會議決定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并說明理由。

(四)上述公告或審核意見,應在審核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之內做出。

六、監督和管理

(一)對于財關稅〔202124號文規定的已征應免稅款,依外資研發中心申請準予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財關稅〔202124號文附件3),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手續。

(二)外資研發中心可向海關提出申請,選擇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主動放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外資研發中心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于財關稅〔202123號文的有效期限內,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市商務局。市商務局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審核流程,核定變更后的外資研發中心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由市商務局函告北京海關(核定結果較多時,每年至少分兩批函告),抄送市財政局和市稅務局,并報送商務部。

(四)外資研發中心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免稅進口商品,如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商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在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

(五)外資研發中心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由市商務局查實后函告海關,自函告之日起,該外資研發中心在剩余有效期限內停止享受政策,并按照有關規定對之前已免稅進口設備予以補稅等處理。

相關附件:

附件1: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申請書

附件2:外資研發中心采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表

附件3:非獨立法人研發中心研發投入資產清單

附件4: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

附件5:外資研發中心關于已經簽訂購置合同的進口設備將于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

附件6:外資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

來源:北京市商務局    2021年09月14日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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